重庆市反邪教协会主办
求职被问婚育计划、生育待遇打折扣、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……这些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,要被“盯牢”了。
3月16日,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,市总工会近期发布《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》(以下简称“提示函”),联动多部门强化劳动法律监督,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。
提示函强调,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。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得以性别、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,不得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等内容的录用条件,不得变相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。除个人基本信息外,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。订立劳动合同时,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等内容。保障女职工在薪酬、福利待遇、职业发展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。
同时,重视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。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而降低工资、辞退或调整至禁忌岗位;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。在依法保障带薪年休假、陪护假等假期待遇的基础上,将产前检查、产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哺乳时间等法定生育待遇足额落实到位。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。对于处于经期的女职工,合理安排劳动强度,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。关注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。
提示函明确,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与推动生育友好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,持续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,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、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培训。每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,重点安排乳腺、妇科疾病以及更年期保健等项目筛查。建立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专项制度,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和隐私。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,应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、爱心妈咪小屋等设施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试点“生育友好岗”,实行弹性上下班、居家办公、灵活休假等柔性管理方式,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。
此外,落实女职工权益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。在工会代表大会、职工代表大会中,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。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围绕女职工劳动就业、薪酬待遇、休息休假、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,以及生育保护、预防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特殊权益开展集体协商,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。
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,提示函特别提到切实保障该群体女性劳动者权益。平台企业应与女性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,明确劳动定额标准、抽成比例、计件单价、劳动报酬支付周期、考核办法等规则。平台企业在制定或调整算法和劳动规则时,应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和排除性别偏见,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工作机会和劳动报酬。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教育、预防性骚扰的培训指导,重视通过完善算法、开发应用程序安全工具和设立投诉申诉通道等,增强女性劳动者安全感。
上海市总工会表示,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,广大女职工可拨打“12351”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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